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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五 章 會議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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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第23條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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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