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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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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五 章 會議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23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第23條
看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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