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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會員個別同意。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三、工會章程規定。 四、團體協約之約定。 五、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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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