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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0條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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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第11條記帳憑證包括: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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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