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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9條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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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原始憑證包括: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二、收據簿。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四、出…第11條記帳憑證包括: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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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