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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2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而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 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各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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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