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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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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1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應於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後,簽訂租賃契約,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 關於契約簽訂後並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承租 ,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 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 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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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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