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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5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 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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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