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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方式,包括預售、出 售、標售、預租、出租、短期出租及標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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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