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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7條

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受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以下簡 稱受託租售單位)或工業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申請,經初審 符合申請資格後,送請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應予 補正者,應自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未 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資格,補正案件經再補正仍未通過審查者 ,取消其申請資格,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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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