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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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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9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出售,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應於申請人經核准 承購後,通知申請人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價款。 工業主管機關於辦理前項出售作業時,得依實際狀況之需要,訂定分期繳 款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因故須延期繳款,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向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 提出申請,並負擔延期期間之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二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 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承購土地或建築物屬
第十三條
第二項但書者,無須負擔前項延期期間之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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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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