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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0條

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承購人繳交價款時,並應通知其繳納工業區 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之承購人於繳清價款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 工業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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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