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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開發工業區期間,其開發資金之調度與使用情形,應依委 託開發之工業主管機關製定之制式表格按月報請該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月報工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其所需費用應納入工業 區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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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