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資金自籌部分, 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之 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編定、規劃調查費用。 二、土地費用。 三、開發工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