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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資金自籌部分, 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之 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編定、規劃調查費用。 二、土地費用。 三、開發工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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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