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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依照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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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