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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前條受託辦理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應負責未出售 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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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