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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 業務之委託,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其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其公開甄選方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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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