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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三項投標文件得就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地規劃。 二、土地取得配合計畫。 三、金融或保險機構出具按預計投資開發工程費用金額之百分之十之履約 保證書。 四、包括土地費用、工程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成本預估、資金籌措及 運用等之財務計畫。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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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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