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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方式,指由工業主管機關訂定甄選 文件,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工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甄選作業,應設甄選委員會,其組織準則及審議 規則,由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甄選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 ,甄選過程應公開為之。 第一項公告應載明計畫開發工業區之位置、面積、工業區類型或擬引進工 業類別、產業引進構想、規劃構想、土地取得方式、預估土地取得費用、 預定開發期間、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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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