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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受託之公民營事業不得將受託業務轉託他人辦理。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因而增 加支出之開發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 民營事業之事由,並報經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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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