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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有轉託 之事實;或受託辦理開發業務有下列事實之一,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得解 除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進度落後核定進 度達六個月又未能提出有效之趕工計畫者。 二、工程品質未達規範要求,且未依限期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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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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