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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7條

經濟部於受理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後,認為有需補正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經濟部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書件後,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交審查費。申請人 未於期限內繳交,得予退件。 前項審查費其繳費標準如下: ┌────┬──────┬──────┬──────┬────┐ │海埔地施│三十公頃以下│逾三十公頃至│逾一百公頃至│逾三百公│ │工面積 │ │一百公頃 │三百公頃 │頃 │ ├────┼──────┼──────┼──────┼────┤ │審查費金│二十九萬元另│三十二萬元另│三十七萬元另│四十萬元│ │額 (新臺│加每公頃三千│加每公頃二千│加每公頃一千│另加每公│ │幣) │元 │元 │五百元 │頃一千二│ │ │ │ │ │百元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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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