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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 第8條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8條
經濟部為審查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或委請專業機構、學術團體協助審查。並自受理書件備齊及繳交審查費之 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展延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申請人補正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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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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