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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的審查程序收費,依據申請變更規劃的內容與複雜程度,規定相應的收費標準,以確保審查工作的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4-2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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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 台幣一萬元;○.五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頃加收新台幣二千元, 不足○.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新 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規劃 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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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費 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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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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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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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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