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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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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