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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0條

工業區用地內設有邊坡者,其用地變更規劃時,不得將邊坡土地作為建築 使用,但可併入該基地之空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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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