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11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1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並完成使用後所產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 超過該用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