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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工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二、受理單位。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其他應備之書件或應行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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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