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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5條

為具體反映各工業區工業發展之需要,以受理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 變更規劃之申請,各工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其所轄之工業區擬定各該工業區 內適合引進或不適合引進之產業類別。 前項工業主管機關所擬定之產業類別,得視該工業區發展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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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