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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9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副知申請案所在地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將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 、使用性質等資料公告於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函 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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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