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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0條

工業主管機關為變更規劃許可時,得視申請案之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設 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為建築退縮或履行其他負擔。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綠帶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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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