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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1條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 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 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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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