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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3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標準如左: 一、工業區土地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者得設置服務中心;不滿一百公頃者 ,得設置服務站或由鄰近之服務中心 (站) 兼管。 二、具有專業性或特殊性質之工業區得設服務中心。 三、為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染防治設施得設相關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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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