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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4條

工業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一切業務,下設管理及業務二組,各置 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置組員二至四人,會計員 (助理會計員) 一人, 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並設環保 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至二人,技術員二至三人,助 理技術員二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工業區服務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下置組員一至二人,會計員 (助理 會計員) 一人,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站務 ,並設業務管理及環保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人 ,技術員一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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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