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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6條

工業區土地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者,其服務中心員額得依實際需要,報經 濟部核定增加之,有特殊污染防治設施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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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