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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4條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起徵日如左: 一、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前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 築物者,為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分期分區開發之 工業區,為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 二、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後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 築物者,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次日或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 之第三十一日;分期分區開發之工業區,於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 設施管理維護後租購者,亦同。 三、租購興辦工業人原承購之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者,為 租賃契約生效之次日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 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自工廠廢 (污) 水經管理機構同意納入污水處 理廠之次日起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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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