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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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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5條
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工業區管理機構得停止徵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 一、經法院查封者,自查封之次月起。但有積欠時,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追 繳或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二、工廠倒閉已無人管理者。 三、經核准歇業或停工者。 四、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因糾紛訴訟未判決確定者。 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於停徵原因消滅之次日起重新開徵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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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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