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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 第4條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第4條
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面積,以供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乘以所有 權人個人之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之商數。 所有權人如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時,應於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 之日前自行洽其他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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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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