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