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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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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