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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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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10條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
第七條
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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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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