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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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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7條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第8條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第9條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第10條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第12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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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