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團體法 › 第23條

工業團體法 第2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工業團體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