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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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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