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12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載明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及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之處理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