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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 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 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應令其限期改 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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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