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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0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 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 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等之原因消失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 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營事業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 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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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