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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1條

港區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 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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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