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37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7條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港區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等 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前項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 查,並定期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