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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36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6條
船舶或行為人在港區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 ,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 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經由溝渠及下水道等構造物排入港區之廢棄物,其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 應於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或由公民營事業逕行清除,其費用由構 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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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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