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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43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43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 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 ,應即停止作業。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 務警察單位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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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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